二、人民立法权的行使以及政府对法律的运用

十人委员由百人连大会提名,《十二铜表法》也由百人连大会批准,富人在这方面占有优势,跟人数的多寡没有关系。第一阶级的罗马人是家财10万磅铜以上的地主(狄奥尼修斯和阿巴思诺特(1667~1735 A.D.,英国数学家和物理学家)以及很多现代人士,认为10万阿斯相当于1万希腊的德拉马克银币,或者是英国的币值300多镑。这种计算只能用在以后的时代,阿斯已经减缩到古代重量的二十四分之一。在最早的年代,即使贵重金属再缺乏,我也很难相信1盎司的白银价值等于70磅的铜或黄铜。还有一个更简单合理的办法,就是用现在的价格去计算铜的价值,经过比较制币厂和市场的单价以后,要是按最早1个阿斯是1磅铜来计算,概约等于英国币值为1先令,那么第一级的10万阿斯相当于5000镑。要是用这种算法可以明显看出来,罗马的一头牛要卖5镑,一头绵羊要10先令,一个夸脱的麦子要1镑10先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这种结果修正了我们的看法,不再让人误以为早年的罗马人很贫穷。),他们占有98票,剩下只有95票留给下面的六个阶级(译注:193个百人连组成百人连大会,每年选出两位执政官和六位法务官,每五年选两位监察官。以超过半数的97票赞成即可通过。第一级的百人连有98个,只要这个阶级同意,就不必让第二阶级来投票,否则就依次进行,直到过半数为止。几乎不可能需要最穷的阶级来做出最后决定。),这种按照财产多寡进行分配的方式是依据塞维乌斯的巧妙政策。护民官很快设置了更符合民意的原则,使每个市民都有制定法律的同等权利,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他们召集以区部为单位的人民大会来代替百人连大会,贵族在经过无能为力的抗争以后,接受了人民大会的敕令,他们不得不与最低贱的平民混在一起进行选举。罗马总算通过选取区部的代表,排除了长久以来所形成的对舆论的阻碍,使人民可以大声发表意见,每个市民接受朋友和同胞的评鉴,在群众的目视耳闻之下无所遁形。对这些代表有如下要求:无力支付的债务人要听从债权人的意愿;部从要是反对庇主的意见,应该感到羞愧;老兵必须追随他的将领;严肃的官员要能接受群众给予的教训,表现出平静的神态。采用秘密投票的新方式,等于把畏惧和惭愧、荣誉和利益所发挥的影响力全部废除。滥用自由会加速混乱和专制的进展。(西塞罗对这个宪政问题进行讨论,指派他的弟弟昆塔斯在对立的一边发言辩驳。)罗马人渴望平等,结果同样处于地位相等的奴役状况。奥古斯都的谕令只要耐心等待都会被批准,经过区部或百人连的正式同意。他只遭到过一次反对,大家表现出诚挚的态度而过程极为艰辛。臣民已放弃所有的政治自主权利,只保卫家庭生活的自由。

有一项法规强制人民遵守婚姻的义务以及巩固夫妻双方的约束力,结果遭到喧嚣四起的反对,普洛佩尔提乌斯躺在德莉娅的怀中,大声欢呼放荡的爱情获得胜利。(译注:普洛佩提乌斯是公元前1世纪罗马最有名的诗人,写出非常优美动人的情诗,受到奥古斯都的指责,认为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的影响。)革除不良风气的企图只有暂时搁置下来,等待更为驯服的新一代来到世上再说。像这样的例子不必用来教导一名识时务的篡夺者,他不会用这种方式在人民的集会中引起反对的声浪。奥古斯都暗中准备废止人民大会,终于在继任者手中达成,没有产生抵抗,甚至几乎没有引起注意。6万个平民立法者,人数真是势不可当,而且很难确实地掌控他们,于是他就用600个元老院的议员来取代,靠着皇帝的仁慈赐给他们荣誉、财富和生命。获得立法权可以缓和失去行政权的不满,乌尔比安曾经一再强调,元老院的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应,以后又继续维持了长达200年之久。在自由权利高涨的时代,人民的决定通常取决于他们一时的热情或错误,为了改变这种广泛的混乱状况,《高乃利乌斯法》《庞培法》和《朱利安法》这些法律被制定出来。但是在恺撒的统治之下,元老院是由官员和律师所组成的,在质疑私法的时候,他们的审判可以做到廉明公正,很少因恐惧或利益而出现司法败坏的风气。

被授予国家最高职位的官员,有时会颁布谕令,以对法律的沉默或暧昧不明之处进行补充。(《法学初步》的拉丁原文里,对于法务官和其他官员收用法律手续费有严格的规定,狄奥菲卢斯的希腊文释义对这方面的解释更宽松,没有提“手续费”那个最重要的字眼。)罗马国王的古老特权依据个别的职务,转移给执政官、独裁官、监察官和法务官,其他像是护民官、市政官和以执政官头衔代行总督,同样被赋予类似的权利。不论是在罗马还是所属行省,臣民的责任和总督的意图都要公开宣布。最高法官即城市法务官,每年公布法规,以改革民法体系。他一登上法庭,就通过传呼员宣布他在疑案的判决中所遵循的原则,以及按照准确的古代法令所采取的公正的宽容惩罚,然后将之书写在白色的墙壁上。自由裁量心证的原则被引入共和国,但是这种审判程序更合于君主国的要求,尊重法律的名义但是逃避法律的效力。后来的法务官更努力改进这种手法,运用巧妙和虚构的方式编造法律条文以击败十人委员会朴素的内容,只要能产生有益的结果和目标,他们经常会滥用所掌握的工具和手段。死者怀着私心或是随时改变的意愿,要是与继承的顺序和遗嘱的形式相抵触,可能就无法产生效力。要是遗产申请者表达朋www•99lib•net比为奸的意愿,就能从纵容的法务官那里获得已故亲人或恩主的财物,即使他不具备继承人的身份。为了补救个人的过失行为,赔偿和罚锾用来取代《十二铜表法》上已作废的严酷条文;荒诞的臆测使时间和空间失去效用;用年轻无知、受骗上当或暴力胁迫作为抗辩的理由,可以要求对一份麻烦的契约取消自己应尽的义务,或是将之当成执行这份契约出了问题时的借口。

含糊而专制的法律体系会产生最危险的滥用状况,像是传统德行所产生的成见、备受赞誉的爱好所带来的袒护、利益和愤怒所造成的强烈的引诱,都会对司法的内涵和形式造成损害。法务官的任期只有一年,即使有错误或恶行也会很快被遗忘,这种方式经过验证非常合理可行,于是以后的各级法官也比照办理。审判程序的规则都是由新讼案来界定。《高乃利乌斯法》规定法务官在这一年之中,要坚持他上任时所宣示的立场和原则,不受外在的引诱和影响,避免出现偏袒和不公正的行为。(迪翁·卡修斯确定《永久成规》在罗马建城686年后颁布,里面的法规是用卢多维库斯·维维斯的文件,于公元585年发表于《每日新闻通报》。有关这种说法的真实性得到皮吉乌斯、格里维乌斯、多德维尔(1641~1711 A.D.,英国学者和神学家)和海尼修斯的支持,但是里面提到“辛布里人之盾”这个名词,可以证明是伪作(译按:公元前101年即罗马建城652年才出现辛布里人,这个条顿族被马略击败)。)天才的恺撒所规划的设计,留待好奇及博学的哈德良来完成。萨尔维乌斯·朱利安是位优秀的律师,曾经出任法务官,写成《永久成规》一书,获得不朽的名声。这是一本很容易运用的法典,获得皇帝和元老院的批准,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丧失已久之后终于能够得到恢复。《永久成规》被用来取代《十二铜表法》,成为民法稳定不变的标准。(海尼修斯用大师的笔法写出有关敕令和诏书的历史,重新修订《永久成规》一书的文本,这些研究工作使我受益匪浅。布绍在铭文研究所对法律和文学进行考证,获得一系列惊人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