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皇帝掌握立法和司法大权后罗马法律体系的建立

从奥古斯都到图拉真,个性谦逊的恺撒愿意用罗马官员的身份颁布谕令,至于君王书面和口头的指示,会列入元老院的敕令中发布。哈德良是第一位毫不掩饰地运用立法权的皇帝。这种创造性的做法非常符合他的积极思想,那是一个要求忍耐的时代,使得民众容忍他的这种做法。除此之外他经常离开都城,长期在外停留,这也是他的这种做法未遭反对的一个原因。这种处理方式为以后的国君所照用不误,德尔图良很苛刻地比喻说:“皇帝的谕令和御法就像两把利斧,将古老的法律所形成的阴暗而杂乱的森林,全部清理得干干净净。”从哈德良到查士丁尼这400年之间,君王的意愿铸造成公法和私法(译注: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公法是有关罗马共和国或帝国制度的法律;私法是关系个人权益的法律。公法与宗教仪典、祭司和公职人员有关;而私法依据自然法、万国法和城邦法。),无论是人为还是神意的制度,都不能在共和国最早的基础上发展。黑暗时代和畏惧专制政体的武力,使得皇家法律的起源被掩盖而不为人所知。由于法学家的奴性和无知,他们在罗马和拜占庭宫廷靠君王的恩典,整日无所事事,使得两种杜撰的说法到处传播。

其一,对于古代恺撒的祈求,人民或元老院有时会给予同意,使他们免于特定成文法的义务和惩罚,这种恩典是凌驾于第一公民之上的权利。恺撒在开始时以谦卑的态度接受,后来这却成为暴君理应当然的特权,用拉丁文来表示是“免于法律的束缚”(迪翁·卡修斯不知是出于无知还是有意,将“法律解脱者”这种带有法治风格的字眼误译。他的编辑雷玛基于这种情况,也对奴性很重的历史学家加以口诛笔伐。),用来提升皇帝的地位,使其不受任何人为的约束和限制。他的行为只听从良知和理性的指导,受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崇敬。

其二,无论是在哪一个时代,行政长官的头衔和权力都必须依赖于元老院的法令才能生效,但是在罗马人的观念和语文没有发生以讹传讹的错误之前,“帝王之法”(“帝王之法”这个词现在还在使用,但是本意尽失。康茂德或卡拉卡拉的奴隶可能最早使用“王权”这个词。)是人民赠送出去便无法撤回的礼物,这种前所未有的概念是出于乌尔比安的想象,更可能出自于特里波尼安。要说皇家权力开始时就受到自由和公正原则的支持,就事实而论无疑是错误的,它所产生的结果是使人民受到奴役。“自从罗马人民把他们整个的权力,依据皇家的法规,全部转移到君主身上以后,皇帝最大的乐趣便在于掌握严厉和有效的法律。”这样可使一个人甚或一个儿童的意志,凌驾于年龄和时代的智慧以及数百万人的愿望99lib•net之上。国势没落的希腊人竟然非常自傲地宣称,立法的权力在执行时很容易成为专制的工具,只有留在皇帝的手里才能确保安全。狄奥菲卢斯在查士丁尼宫廷中大声疾呼:“到底是哪些利害关系或感情因素,能够使他从容而崇高地擢升至君王?他已经成为臣民生命和财产的主宰,而那些引起他不满的人,有很多遭到死亡的命运。”

历史学家不屑于冠冕堂皇的奉承话,可能承认,私法问题的关键在于伟大帝国的绝对统治很少受个人的深思熟虑的影响。在皇帝不偏不倚的心灵中,用德行或理性来显示,他是和平与公正的护卫者,社会治乱与自己的利益密不可分。在最软弱和最邪恶的朝代,智慧超群和正直无私的帕皮尼安和乌尔比安担任最重要的司法职位,《御法集》和《罗马民法汇编》当中最单纯的素材,用卡拉卡拉和廷臣的姓名来题字铭记。(仅是安东尼·卡拉卡拉颁布的法规,就有200项现在还保留在《法典》里,他的父亲塞维鲁,也有160项。这两位君王的名字在《民法汇编》中被引用15次,在《法学初步》中出现8次。)罗马的暴君有时是行省的恩主。一把匕首终结了图密善的罪行,谨慎的涅尔瓦肯定了这一刺杀行为,就在行省的民众为涅尔瓦的判决欢欣鼓舞时,气愤的元老院宣告涅尔瓦的判决无效。99lib•net

官员对案情提出不实的报告,就是最英明的皇帝也会受到欺骗,这在皇帝回复官员请示所做的批答(皇帝的批答勉强同意对法律和事实进行详尽的审查,对有些案件延后处理或是接受正式的请愿等等。但是这些补救措施并不一定有效,因为法官一般都很谨慎,而且也怕带来危险。)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种渎职滥权的行为,等于将他们草率的判决,与成熟而周详的立法置于同一水平,就是用图拉真的见识与作为,同样无法提出有效的谴责。皇帝对呈文的批答,以及他在谕令、诏书和国是咨文的裁示,全部用紫色墨水(这种墨水通常是朱砂和银硃的混合物,从利奥一世到希腊帝国灭亡为止,一直用来表示帝王的威严和权力。)签署,作为一般或特定的御法传达到所有行省,官员要据实执行,人民要听命服从。这些御法的数量不断增加,遵守的条款经过年深月久,产生诸多疑点,更加含糊难解,直到后来必须整理归纳,成为合于君王要求的《格列高利法典》《赫摩吉尼安法典》和《狄奥多西法典》。前面两部法典由私人编纂而成,分别是两位律师精心研究的成果,包括的时间从哈德良在位到君士坦丁临朝,当时的皇帝几乎都是异教徒,将他们的御法做有系统的整理,现在只保有若干断简残篇。第三部法典是狄奥多西二世下令编纂,经过删节以后一共有16卷,现在仍旧传世,包括君士坦丁以降以及他本人统治期间的御法,这些皇帝已经都是基督徒。这三部法典在法庭具有同等的权威,任何被引用的法条和判例,要是没有包括在这几部神圣作品之中,法官就会将它当成伪造或作废,根本不予理会。(库雅修斯特别指出格列高利所编的法典,主宰法庭的时期从哈德良到伽利埃努斯,后来为他的同业赫摩杰尼斯所接替,这种区分也许公正,但时常会侵入到对方的领域。)

未开化的民族没有文字,因此用明显的记号来代替,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使得公私交易的合约不被遗忘。罗马人最早的法律体系就像哑剧表演,完全采用手势来表达文字的意义,只要审判程序的形式有任何微小的错误和疏失,即使稳操胜券的权利要求,不问内容如何都会遭到撤销和废止。夫妻共享婚姻生活,就将水与火这两种元素交给对方(斯卡埃沃拉认为,接受火与水表示“同生共死”的精神,是婚姻的基础。这位先生的名字,可能叫作塞尔维狄乌斯,是帕皮尼安的老师。);离婚妻子要将一串钥匙交出来,代表失去管理家庭的权力;解放一个儿子或是一个奴隶,让他免于奴役的生活,就轻轻给他一记耳光,将他打得转过身去;要是禁止做一件工作就是对着它丢石块;用折断一根树枝来表示阻挠权利的取得;紧握拳头代表发誓或提出保证;右手是忠诚和信任的象征;一根折断的麦秸代表对契约的保证;砝码及磅秤出现在每次的付款中;继承人获得了遗嘱,有时候不得不打一个响指、脱下身上的衣服丢掉、真的或假装表现出一副喜不自胜的样子。要是一位市民为了找出被偷的物品进入邻居的家中,就要用亚麻布巾围住自己,不得赤身露体,脸上应该戴着面具或是顶着盆子,以免在闺女或妇人的面前亮相,众目睽睽之下有伤颜面。(海尼修斯提到的规定源自雅典的说法,从阿里斯托芬和波卢克斯的证据,以及他的注释者的评论,能够获得支持。)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触摸证人的耳朵,对于不愿前来的对手可以抓住他的脖颈,并且用严肃和哀伤的言辞,恳请市民朋友给予帮助。原告和被告相互抓住对方的手,站在法务官的法庭前好像准备开战,法务官就会要求他们提供双方诉讼的主旨;他们离开和归来时都踩着整齐的步伐,在法务官站立地点的脚下撒一块土,表示这就是产生争执的田地。

法律的语言和行动用充满奥秘的技巧来表达,这些都由祭司和贵族传承下去,就像迦勒底的占星者那样,向他们的部从宣布办事和休息的日子。这些重要的琐碎事项与努马的宗教交织在一起,等到《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罗马人民还是不了解法庭的审判程序。有些平民出身的官员产生反叛的心理,这才泄露出有利可图的秘密。在更为开明的时代,法律行为会受到嘲笑和议论,同样是这些古代习俗认可了这样的做法,反倒是抹杀了原始语言应有的功用和意义。(西塞罗在为穆雷纳所做的辩护中,对于法学家的偏重形式和故作神秘,表示出藐视和不以为然的态度,奥卢斯·吉利乌斯(公元2世纪拉丁古典文学家)、格拉维纳和海尼修斯的言辞更为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