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罗马法的“行为”:承诺、利益和伤害

罗马人根据公众和私人的关系把人类的一般责任强加在身上,但是他们之间具体的义务,则受以下几点的影响:(一)承诺、(二)利益、(三)伤害。只要义务为法律所核定,发生利害关系的一方就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强制执行。基于这种原则,每个国家的法学家都已制定类似的法律体系,成为理性和公正最完美的体现。(盖乌斯、查士丁尼和狄奥菲卢斯的《法学初步》,都将义务区分为四种,即“实有”“名义”“强制”及“承诺”,但是我承认有个人的偏爱,才根据自己的论点将其区分为三种。)

罗马人不仅在庙宇向诚信女神(有关人类和社会的诚信)献祭,而且在家庭生活中也对她顶礼膜拜。要是这个国家缺少仁慈和慷慨之类和善的特性,他们会使希腊人感到惊奇,因为他们用诚挚而单纯的态度来履行沉重的承诺。(无论波利比阿所提出的证据是多么冷酷和理性,总比含糊而杂乱的赞誉要好得多。)然而同样就在这个民族之中,依据贵族和十人委员会所坚守的规范,一个没有保证的协定,甚或是一个承诺或一份誓词,除非用契约的合法格式经过认证,否则都没有构成任何民事方面的义务。不论契约这个拉丁字眼的语源出于何处,都是在传达着“肯定而不能撤回的合同”这个观念,通常用问答的方式来表达。“你答应要付我100金币,是吗?”这是塞伊乌斯提出正式询问。“我同意。”这是森普罗尼乌斯的答复。森普罗尼乌斯有能力和意愿的朋友帮他承担这份债务,塞乌斯可能会分别起诉他们。于是利益的分配,或互惠行为的优先次序,逐渐背离契约的严格理论。为了维持无偿承诺的有效与合法,需要经过慎重思考后才能同意。市民获得合法的保障后,可能陷入欺诈的嫌疑,要因疏忽而支付所丧失的财物。法学家运用他们的智慧,继续努力将简单的约定转变为合于法定规格的正式契约。财务官是社会信用的护卫者,认可自愿或故意的行动所提出的合理证据,在他的法庭产生公平的义务,据以要求履行法定行为或补救措施。(杰拉德·诺特(1647~1725 A.D.,荷兰罗马法学者)有一篇论文讨论法定行为的补救措施,令人感到非常满意。我特别注意到,荷兰和勃兰登堡的大学在本世纪初叶,以最公正和自由的原则深入研究民法。)

法学家将第二类的义务特别称为“物篇”(经过双方同意,合同或合约成立,不仅格式完整而且适合各种不同项目,在《民法汇编》中占有4卷的篇幅,这是值得英国学生多加注意的部分。),就是为了交付物品所签订的契约。带着感恩的心情物归原主,无论何人被他人委托财产,都要负起归还的神圣责任。就出于友情的借用而言,慷慨的德行归于出借者这一方,接受者要负起保管的责任。但在质押的状况下,以及其他在普通生活中为自己牟利的商业行为中,这种恩惠要用等价物来补偿,归还的义务可以加以修正,这由贸易的性质来决定。拉丁语很顺利地用commodatum和mutuum两个词表示根本上的差异,我们的词汇比较匮乏,就全部混杂在一起,很含糊而普遍地使用“借出”这个词。commodatum的意义是借用人有义务要归还同样的特定物品,这个物品只是为了方便起见暂时提供使用而已;mutuum是指定给借用者使用或消耗,要根据所估算的数目、重量和尺寸,用等值的代用品来完成相互之间的承诺。按照买卖合同,物品的绝对处理权转移给买主,对方要用适当数量的金银偿还应付的利益,这些金银代表尘世财产的价格和通用的衡量标准。

还有一种有关“场所”的契约,所应尽的义务更为复杂。像是土地、房屋、劳务和才能,都可以租用或雇用一段明确的期限,等到期满,物品本身要归还给原主,为了获得占用或雇用期间的利益,还要加上约定的报酬。在这些以牟利为目的的合约中,有时会加上合股与佣金,法学家有时设想物品的交付所出现的状况,有时考量合伙人的意愿所发生的问题。实质的约定经过改进,要有可见的权利如抵押或担保。买卖的同意要有确定的价格,从订约那刻开始,赚钱还是赔本的机会全部要算在买主的账上。一般而论,每个人都会为自己的利润做最好的打算,也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如果他要接受交易带来的好处,那就要忍受买卖应付出的代价。

在有关物权极其复杂的题材之中,历史学家特别提到土地与金钱的关系,一方是要付出租金而另一方是收取利润,这对于农业和贸易的繁荣会产生实质的影响。地主经常要预先将存粮和工具给予农民,然后才能安享成果。要是贫困无力的佃户受到天灾人祸的打击,可以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要求地主对农民给予适当的救济。租期按照习惯一般以5年为准,不可能期望从农民手里获得实质或增值的改进,因为地主出售土地时,农民总是被拒于门外。(《民法汇编》和《御法集》对租赁契约有详尽的释义,5年期限一般是出于习惯而非法律所规定。法兰西所有的租约期限都是9年,这种有效期限的规定在公元1775年取消,然而还流行在那片美丽而幸福的国土,就是允许我居留的地方,使我感到非常遗憾。)高利贷是城市积习已深的苦难,《十二铜表法》予以制止(塔西佗在《编年史》中提到利息的计算方式,难道他会这样的无知或愚蠢?然而明智而重视德行的贵族为了满足野心,也许会放弃贪婪的念头,也许会阻止令人讨厌的办法。像这样低的利息没有人愿意将钱借出去,这么重的惩罚也没有债务人愿意负担。),在人民的疾呼之下废除。恢复高利贷是基于人民的需要和怠惰,谨慎的法务官也只有容忍。《查士丁尼法典》做出最后的决定,地位显赫的阶层所获取的年利率应为4%,普通而且合法经过宣布的标准为6%,为了方便制造业和商业周转可以提升到8%。航运的保险可以到12%,明智的古代人就没有判定上限。除非是极为危险的行业,否则过度的高利贷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查士丁尼并没有自贬身价,让高利贷在《法学初步》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在《民法汇编》和《御法集》中列入所需要的法规和限制条件。)最单纯的利息都受到东部和西部教士的指责(神父都一致同意收取利息是罪恶的行为,像是西普里安、拉克坦提乌斯、巴西尔、克利索斯托、尼萨的格列高利、安布罗斯、杰罗姆、奥古斯丁都有这种看法,还要加上一大群参加会议的神职人员和诡辩家。),但是对于互惠的诉求战胜了共和国的法律,即使是教会的谕令甚至人们的偏见,都一概用坚决的态度抗拒。(加图、塞涅卡和普鲁塔克都大声指责高利贷的盛行和浮滥。按照这个词的拉丁文及希腊文语源,都是指运用本金来孳生利息,所以莎士比亚会喊道:“无生命的金属在繁殖。”要知道舞台回响着公众的声音。)

自然和社会强加严格的义务以弥补伤害。因受到私人不公正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会获得应有的权利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他人的财产托付给我们照顾,在获得暂时的所有权以后,用心的程度会按照利益的高低而产生变化。我们对无法避免的意外很少需要负起责任,但是出于故意的过失所造成的后果,通常会归咎于始作俑者。(威廉·琼斯爵士对委托法写下一篇机智和理性的随笔。他可能是唯一精通下列主题的律师:威斯敏斯特的年鉴、乌尔比安的注释、伊西乌斯的希腊文答辩状,以及阿拉伯和波斯宗教法官的判决书。)罗马人用窃盗的民事行动来搜寻和追讨被偷的财物,这些东西可能经过一连串清白无辜的手,但是没有任何物品的时效少于30年,只要在期限内就能拥有最初的要求权利。所有权的恢复可以根据法务官的判决,人身受到伤害可以获得2倍或3倍甚至4倍的损失赔偿,暗中的欺骗和公开的抢夺都是犯罪的行为,可以从事实的揭发和随后的侦查找出犯案的强盗。《阿奎利安法》用来保护市民有生命的财产,使他的奴隶和牛只免于恶意或疏忽的打击。家畜在死前这一年的任何时刻,都可以用当年最高价格来作为其所具有的价值;任何其他能够标出价格的财物,遭到毁损后所允许的限价期是30天;个人伤害的程度要视时代的习性和个别的感受而定,语言或动手所带来的痛苦或羞辱,很不容易用等值的金钱来让人感到满意。

十人委员会粗糙的法律对所有的侮辱一视同仁,只要不打断对方的手臂,攻击者就要接受25个阿斯的普通处分。经过3个世纪以后,同样的币值从1磅铜减少到半个盎司。有钱的罗马人无礼之极,竟将违犯和补偿《十二铜表法》的条款当成最廉价的娱乐。维拉提乌斯跑过大街去打一名信差的脸,受辱者根本没有冒犯他,于是引起群情骚动,追随在他身边的会计按照法律规定,马上付出25个铜板,照现在的币值不过1个先令而已(奥卢斯·吉利乌斯从拉贝奥对《十二铜表法》的注释借用了这个故事。),使得大家无话可说,愤怒的情绪不得不平息下来。法务官对于特别的指控,基于公平的原则要鉴定或评估完全不同的事实真相。为了裁定民事损失,官员有权考量时间、地点、年龄和地位这些不同的情况,这些可能会加重受害人的羞辱和痛苦。如果他接受了对他进行罚锾、刑责或警告这些办法,等于是进入了刑法的范围,虽然他也许只是犯了点小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