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罗马法的“人”:自由人与奴隶、父权与夫权、配偶与婚姻以及监护制度

一个种族混杂而又疆域有限的政府,把人和等级的划分当成最坚实的基础。就法国而论,最后的自由权利靠着5万名贵族(名门大族宣示他们对纹章和封地拥有自古以来的所有权。十字军运动开始后,国君为了奖励军功,所赠予的纹章和封地才真正受到世人的尊重。为数众多的官员因为生活腐败,无法获得信任和权势,慢慢堕落成普通的群众,富有的平民逐渐获得尊贵的地位。)的精神、地位甚或偏见来保持原有的活力;200个家族的直系子孙形成英国立法机构的第二个分支,即上议院,在国王和平民之间维持宪法的平衡;贵族和平民以及外人和臣民之间的地位差异,支撑起了热那亚、威尼斯和古老罗马的贵族政治。提到这些,男性的完全平等是混淆极端的民主政治和专制政体的关键所在。要是有任何人能够出人头地,被擢升到奴隶同伴或市民同胞之上,就会冒犯到君王或人民的尊严。罗马帝国在衰亡的过程中,共和国引以为傲的身份划分逐渐被废除,查士丁尼的理性或本能使他完成了一位专制国君的简单模式。民众普遍尊敬拥有世袭财产或显赫祖先的人,皇帝无法去除这种心态。他乐于将荣誉的头衔和优渥的薪俸赐给他的将领、官员和元老院议员,有些并不固定的恩典让他们的妻子儿女分享。但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罗马市民一律平等,帝国的臣民都是罗马的市民。这种极具价值的特性最后变得虚有其名。罗马人再也不能用发言来制定法律,更无权选出每年任职的官员。他们一旦具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就会妨碍到主子专横的意志。一度只有市民具备管理民政和指挥军队的资格,这样才能接替祖先的征战大业,后来这种资格却被拱手让给日耳曼或阿拉伯的大胆冒险家。

早期的恺撒在意“自由出身”和“奴隶出身”的区别,非常严格地加以辨识。这完全取决于“母亲”的身份,要是她从受孕到分娩这段特定时间能证明是自由的市民,那么就合乎法律的公正要求。奴隶被仁慈的主人释放以后,立即成为“释放奴”或“自由奴”的中间阶级,但是他们并未解除服从和感恩的责任。一个自由奴辛劳工作所得的成果,他的庇主及其家人可以继承三分之一,要是死后没有子女或是遗嘱,庇主甚至可以得到全部财产。查士丁尼尊重庇主的权利,不过他的恩典将处于低等阶级的自由奴的羞辱标志移走:不论任何人,只要终止奴隶的身份,立即取得市民的资格,不得保留或延迟。虽然被释放的奴隶并没有被自然赋予自由出身的尊严,但是皇帝用他那至高无上的权力,将这种尊严再次赐给他们。从前为了防止释奴的行为过于浮滥,使卑贱和贫穷的罗马人迅速增加,法律对年龄、形式和数量都有限制。他最后将这些法令全部作废,立法的精神有助于国内奴役制度的崩塌。然而在查士丁尼时代,东部行省到处充斥着人数众多的奴隶,无论是家生奴还是购买获得,都是供给主人使用,价格从10个金币到70个金币不等,依据他们的年龄、体能和受教育程度区分。(要是一个奴隶被遗赠给几位受益人,最后就用抽签决定归属,未中签的人仍可分享这个奴隶的身价:普通家佣或女性在10岁以下是10个金币;10岁以上是20个金币;要是熟悉一门手艺是30个金币;可以出任公证人或代书是50个金币;接生婆或医生是60个金币;阉人在10岁以下是30个金币,超过10岁是50个金币;如果是经商的店主是70个金币。以上都是法定价格,远低于市价。)政府和宗教发挥影响力,使得处于依赖状况下的艰难困苦能够逐渐减少,一位臣民不再因自己有绝对的权力,能掌握奴隶的生命和幸福而自鸣得意。

自然法则使大多数动物爱护和教导幼小的后代。理性的法则使得人类以孝顺回报父母。但是父亲对子女独有的、绝对的、永久的统治,是罗马法的特有之处,这种传统几乎和城市的建立同时产生。无上的父权是由罗慕路斯创立确定,在实施3个世纪以后,刻在十人委员会的第四块铜板上面。罗马公民的成年儿子在广场、元老院或军营享有“人”的公权和私权,然而在父亲家里他仅是“物”,根据法律,他与动产、牛只和奴隶没有差别,任性的主人可以将这些东西随心所欲地转让或毁灭,在人世的法庭无须负任何责任。养育者的双手可以收回无偿赐予儿子的礼物,而无论是由儿子的劳力还是财产所获得的东西,都会立即丧失所有权,成为父亲名下的产业。他被偷的财物(他的牛只或儿女)可以通过同样的盗窃方式取回,要是任何一方犯下非法侵害的罪行,他可以选择赔偿损害,或是听任讨厌的“动物”受到侵害不予理会。基于贫穷或贪婪,一家之主可以出售他的儿女或是他的奴隶。奴隶的状况反而更为有利,在第一次释奴以后就能恢复已经丧失的自由。儿子在被释以后又要回到丧尽天良的父亲身边,可能被迫陷入第二次及第三次的奴役生活,一直要到三次出售和受释以后,才能脱离一再被滥用的父权。

根据法律赋予父亲自由处理的权力,父亲可以对子女真正或虚假的过失施以责罚,像是鞭笞、囚禁、放逐,或是将子女与最卑贱的仆役锁在一根链条上,送到农村去做苦工。父母的威严在于掌握着儿女的生死大权,执行血腥死刑的例子,绝不会受到惩罚,有时甚至会获得赞扬。在罗马的编年史中,上溯到庞培和奥古斯都之前的年代,到处都可以找到这类记载。无论是年龄、阶级、执政官的职位、凯旋式的荣誉,都不能让最显赫的市民免于孝顺父母的束缚。他自己的后代与共同的祖先全部包括在家庭之内。对于养子的要求就神圣和苛刻而言,与对亲生子并没有不同。罗马的立法者并不害怕父权的滥用,虽然并不是没有这种危险,但他们对父爱的亲情具备无限的信心。这种被压迫的状态可以通过下面这种方式得到纾解:每一代人都能成功转变成让子女敬畏的父母和主人。

最早对父权的限制要归功于努马的公正和仁慈。未婚女子要许配给自由人,必须获得男方父亲的同意,但是她的婚姻受到保护,不会让她受到成为奴隶妻子的羞辱。在最早的时代,当邻近的拉丁人和图斯坎人欺压罗马这个城市时,城内经常发生饥馑,出售子女成为常见之事。但是随着罗马人不再能合法购买市民同胞的自由权利,市场逐渐萎缩,共和国的征战也摧毁了这一类的奴隶买卖。父亲传给儿子的是并不完整的财产权,依据《御法集》和《民法汇编》的法律体系,确定有“原始财产”、“附加财产”和“登记财产”这三重区分。所有得自于父亲的财产,儿子只能给予别人使用权,所有权则永远归自己所有。然而如果他要出售财产,债权人不能将奉养父母的那部分列入其中。无论父亲通过婚姻、赠予还是旁系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增值了多少,这些都要传给儿子;父亲若非出于特别状况被排除在外,可以终生享有收益权。只有士兵通过战胜敌人获得、掠夺和遗赠的战利品,可以不必与父亲共有,这是军人英勇杀敌合法和应享的赏赐。经过合理的类推,非共享的部分延伸到任何自由业所得到的酬金、服务公家机构的薪资,以及皇帝和皇后神圣的恩典。

一般而论,对于市民的生命而言,父权的滥用所造成的威胁不如自身财产带来的危害。然而对于一个不配做父亲的人而言,儿子的生命会妨碍到他的利益或情感:从腐败所产生的同样的罪行,更能清晰地感受到奥古斯都时代的人性。残酷的伊里克索鞭笞自己的儿子直到儿子气绝,皇帝将他从愤怒的群众手里救出来。(塞涅卡提到伊里克索和阿里乌斯的案例,前者使他痛恨,后者受到赞扬。)罗马的父亲纵情于奴性的统治之下,把自己降格成严肃而又温和的法官。阿里乌斯私开法庭,对自己的儿子宣判莫须有的弑亲罪,奥古斯都出面干预,提供个人意见,宣布对其处以放逐的判决。有个父亲像强盗一样,抓住打猎的机会杀害一名年轻人,说他与继母发生乱伦的恋情,哈德良将猜忌的父亲流放到海岛。个人进行私下的审判,严重违反君主政体的精神,父母只有再将自己从法官降到原告。塞维鲁·亚历山大责令官员听取他的控诉,并执行他的判决,他不再能夺取儿子的性命而免于谋杀的罪名和刑责。公正的君士坦丁最后还是将弑亲罪的痛苦加在儿子身上,这种罪行只有运用《庞培法》才能免于惩处。

类似的保护存在于每个时代,有理性的人会赞许保卢斯的仁慈,凡是扼杀和饿死初生婴儿,或是自己没有怜悯之心,却将婴儿抛弃在公共场所,博取大家恻隐之心的父亲,保卢斯将这种人判处谋杀罪。但是遗弃子女在古代是沿袭已久的恶行,而且极为猖獗。那些从来没有接受过罗马父权观念的民族立下规定,不仅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在实施以后也不会得到惩处。呼吁人类良知的悲剧诗人,竟然认为这种流行的习俗根本无关紧要,同时用经济和同情的动机来加以掩饰。(特伦斯的奇雷梅斯谴责他的妻子没有听从吩咐抛弃他们的婴儿,说话的语气就像父亲和主人,想要极力打消这名愚蠢妇女的顾虑。)要是父亲忍得下心,虽然不能逃过谴责,但至少能逃过法律的制裁。罗马帝国到处沾染婴儿的鲜血,等到瓦伦提尼安和他的同僚在位时,他们将这种谋杀罪列入《高乃利乌斯法》的条文和所要表达的法律精神中。然而司法体系(律师的意见和官员的权力,给塔西佗那个时代带来一些法律上的限制,就财产的处理而言,日耳曼人和罗马的市民有强烈的对比。德尔图良对于自己和同教兄弟受到的起诉提出反驳,认为这些是异教的法律。)和基督教信仰的教导不足以消除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唯有加重刑责,对其判以死刑,产生吓阻作用,才能够增强原本温和的影响力量。

经验证明,未开化的野蛮人是侵犯女性的暴君,社会生活的进步才会改善妇女的处境。为了能够获得强壮的后代,莱喀古士将结婚的年龄延后,努马原来定为12岁,这实在是太过年轻,导致罗马的丈夫随自己的意愿来教导纯洁和服从的处女。按照古代的习俗,他把新娘从她的父母那里买来,她要履行“初夜”的责任。在为她花费3个铜币以后,她就可以被引导到丈夫家中拜祭灶神。祭司在10名证人陪同之下把水果当作奉献的供品,签订婚约的伴侣坐在同一张羊皮上,吃用麦或米做的咸饼,称为“麦饼联婚礼”(在冬季的作物之中,区分为有芒和无芒小麦两种,但是这里提到的麦,从叙述的形状看来像是西班牙和意大利的稻米。我相信保克顿那本极为实用的大作《度量衡学》,所以采用他的辨识方法。),用意大利的古代食物作为心灵和肉体神秘结合的象征。但是这种结合就女方而言,极为严苛而且不够平等。她要抛弃娘家的姓名和祭神仪式,接受新的奴役生活,她唯一的装饰就是收养的头衔。

有关婚姻法的制定既不合理也不文雅,一个家庭的母亲(这是最适当的称呼)成为很奇特的角色,被看成自己子女的姐姐,对她的丈夫或主人而言则是女儿,只有丈夫被授予掌握家庭的父权:她的行为要经过他的裁决,可能会得到同意、谴责或惩罚,即使他无理取闹她也要遵守;他可以进行生或死的审判;在通奸和酗酒(她只要喝过丈夫的酒或是偷过地窖的钥匙,罪名就能成立。)的案件中,可以对其做出适当的判决;她获得和继承的利益全部归丈夫所有。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妇女的定义不是“人”而是“物”,要是最早的头衔存在漏洞,她们就会像一般的动产那样,丈夫在使用或拥有一整年以后,合法获得对妻子的所有权。罗马的丈夫,一般而言,可以免除或拒绝婚姻的债务,然而雅典人和犹太人的法律非常审慎提出坚定的要求。(梭伦的要求是每月付款三次。根据密斯纳的规定,每天的债务要强加在懒惰、强壮而又年轻的丈夫身上;一般市民是每周两次;农民是每周一次;骆驼夫是30天一次;海员是6个月一次;但是学生或医生免缴贡金;要是妻子每周按时接受食物,她就不能提出离婚的要求;允许履行一周斋戒的誓言。一夫多妻的丈夫可以分散责任,不是增加责任。)罗马人对一夫多妻制根本没有概念,所以不会让更美丽或更可爱的伴侣跟他同床共枕。

罗马的贵妇人在布匿战争获胜以后,渴望享受一个自由和富裕共和国所共有的福利,她们的愿望在父亲和爱人的纵容之下得到满足。严肃的监察官加图(《阿平安法》的通过,让我们听到瓦列里乌斯·弗拉库斯和缓的语气,以及老加图措辞严厉的监察官演说。但我们宁可听罗马建城8世纪那位文雅历史学家的讲话,总比6世纪演说家的粗鲁腔调要好得多。奥卢斯·吉利乌斯的著作很精确地保存了加图的原则甚至风格。)几经努力,想要阻止她们的野心,但是没有成功。她们不愿举行古代肃穆的婚礼,废止每年要离家三天以中断时效权的规定(译注:《十二铜表法》第六表之四:任何妇女不欲依上述方式隶属丈夫,每年须连续三天不与丈夫同居,即可中断丈夫对她每年的时效获得权。本条之着眼处不在于分居或取消婚姻关系,而是妻子可以依此不在丈夫的“夫权”之下,也可逃避父权的压迫。),要签订更为自由和明确的婚约,并且不会丧失自己的姓名或自主能力。她们的个人财产在确保所有权的状况下可以与丈夫共同使用,挥霍的丈夫对于妻子的产业既不得让售也不得抵押。为了防止不法转移财产,法律禁止夫妻的相互赐予。任何一方处理不当,特别是使用另外的名字,会使未来的受惠对象构成盗窃行为。对于这种缺少拘束力和出于自愿的结婚协定,宗教和官方的仪式并非绝对必要,双方都处于相同的阶级,这确保他们结婚后可以共同生活。基督徒恢复婚礼的庄严和隆重,从虔诚的祈祷和教士或主教的祝福中,获得所有属灵和精神的恩典与荣耀。会堂的传统、福音的教诲以及全国或行省宗教会议的教规,对于婚姻这种神圣制度的源起、效力和责任都已经详细律定。基督徒出于良心的自觉,对于教会统治者的信条和谴责更为敬畏。然而查士丁尼的官员并不隶属于教会的管辖。皇帝参酌古代法学家的见解,当时他们还没有建立类似的宗教信仰,所以在《御法集》和《民法汇编》中采用的婚姻法,直接出于公正、策略和两性的天赋自由这些尘世的动机。

任何合理契约以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除此以外,罗马人的婚姻在事先要获得父母的认可。当前有些法律逼迫得父亲要供应成年女儿的需要,但是在那个时代,即使父亲患有精神错乱,也需要获得他的同意,通常认为不容他人取代。罗马人解除婚约有种种不同的原因(根据普鲁塔克的说法,罗慕路斯只允许在三种情况下离婚:酗酒、通奸和配制假钥匙。否则,丈夫如果滥用最高权力,就要将一半的财产给妻子,一半的财产给克瑞斯女神,并且向尘世的神明奉献牺牲(财产还有剩余?)。这条非常奇异的法律若不是出于想象,就是临时的权宜措施。),但是最庄严的誓约,包括古代的麦饼联婚礼在内,越是隆重的仪式越容易被人放弃。在最早的年代,一个家庭的父亲会卖掉他的儿女,他的妻子和儿女处于同样的境地,这个家庭的法官可以处死触怒他的人,要是出于善心,可以把她赶出家门。可怜的女性永远过着毫无希望的奴役生活,除非丈夫基于自己的方便才行使离婚这种男性的特权。罗马人放弃运用这种诱人的权利大约有500年之久,使他们备受赞誉。(罗马建城523年,卡维利乌斯·鲁伽遗弃美丽而又贤惠的妻子,只因为她不能生育。他受到监察官的质问和人民的愤恨,但是他的离婚就法律而言无可指责。)不过这同样也表明这种结合缺乏平等的条件,暴君没有意愿要放弃他的奴隶,奴隶也不能与暴君脱离关系。等到罗马的贵妇人成为夫君平等而自愿的伴侣,就要运用新的法律体系。婚姻就像其他的合伙关系,只要当事人的一方放弃权利,就可以解除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经过3个世纪的繁荣和腐化,这种原则被毫无限制地运用,甚至到泛滥成灾的地步,情欲、利益和任性使人每天都有离婚的动机。一个自由奴的委托、一次谈话、一个签字、一则信息、一封函件,就能宣布双方的离异。人类最美妙而珍贵的结合,堕落成为利润或享乐的短暂交往。根据生命的不同情况,两性交替受到羞辱和伤害:一名爱情不专的配偶将她的财产转移到新的家庭,遗弃自己的无数后代,甚至有的还是私生子,将他们置身于前任丈夫的父权之下,由他去处置;一名美丽的处女可能在离开人世时,已经衰老、穷困而且没有亲友照顾;当罗马人受到奥古斯都的压迫要他们结婚时,一般而言都表现出很勉强的态度。这也可以充分显示,那时盛行于社会的制度对于男性相当不利。这些经验可以全面而清晰地用来驳斥似是而非的理论,展现出离婚的自由对于幸福和德行毫无贡献。极为方便的离异会摧毁人与人之间所有的互信,任何琐碎的争执都会酿成激烈的后果。丈夫和外人之间微小的差别,非常容易就能被去除,要遗忘更是不费吹灰之力。一名贵妇人在5年之内投入8名丈夫的怀抱,贞节对她而言完全失去意义。

恶习的发展如此快速,要想矫正是远水难救近火,收效甚低。罗马的古老宗教崇拜中,有一位特别的女神听取婚姻生活的怨言,并且加以调解使争吵的夫妇能和好如初,但是她的称呼叫维里普拉卡,意思是丈夫的抚慰者,非常明白地显示出,她期待哪一方会展现顺服和悔悟。监察官负责裁判市民所有的行为,第一个运用离婚特权的人提到他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动机,完全是听从监察官的指使。有位元老院议员没有听从他的朋友的建议,就休掉了身为处女的配偶,结果被除名赶出元老院。不论采取哪种行动想要拿回嫁妆,法务官作为主持正义的执法者,都要审查发生的原因和双方的情况,通常在可能范围之内有利于无罪和受害的一方。奥古斯都整合两种官员的权力,对于离婚过于浮滥采取抑制或惩责两种不同的方式。对于如此重要和审慎的行为,必须有7名罗马证人在场才产生合法的效力。只要丈夫让人感到愤怒而且有适当的证言证明他有错,他就得立即或是在6个月之内退还嫁妆,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可以拖延2年之久。不过如果他能指控妻子的不法行为,她的罪行或轻佻会受到惩罚,让她丧失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的嫁妆。

基督徒的君主最早指出个人的离婚是合理行为,从君士坦丁到查士丁尼,他们对这方面的规定,一直在帝国的习惯和教会的意愿之间徘徊不定。《御法新编》的编者急于改革《御法集》和《民法汇编》有关的条款和罚则。根据最严苛的法律规定,妻子必须供养赌棍、酒鬼或解放奴(花花公子),除非他犯下杀人、下毒或亵渎神圣的罪行,否则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要靠刽子手来解除。丈夫的神圣权利维持不变,能从通奸的羞辱中拯救自己的名声和家庭。基督教的重罪条目,不管是对男性还是女性,都会随着后续规定的变化而减少或增加。如果发生了像是不能人道、长期离家及宣誓修行这些重大阻障,允许撤销双方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逾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会遭受很重的惩罚,妇女会被剥夺财产和饰物,甚至连束发针都要被没收;要是男子犯了重婚之罪,将新妇娶回家中,被遗弃的妻子基于报复,可以合法夺取这名新妇的财产,籍没有时用罚锾来抵付。要是被处以流放到岛屿或是关在修道院的刑罚,那么罚锾的金额有时会增加很多。受到伤害的一方会解除婚姻的束缚,但是这一类的罪犯不得再度结婚,可能有固定的年限或是终生受到禁止。查士丁尼的继承人屈从不幸臣民的祈求,恢复只要双方同意就能离婚的自由。法学家一致赞成,神学家的意见产生了分歧,基督的教诲带有暧昧不明的语意,立法者运用智慧,可以为他的需要找到合情合理的解释。

罗马人基于自然和社会的忌讳,对于婚姻和爱情的自由还是有限制。天生和普遍的本能禁止乱伦的交合,包含以下几种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直系血亲的尊亲属和卑亲属。至于在旁系和姻亲方面,基于天性的常情置之不管,理性的观点则保持沉默,社会的习惯形形色色,没有一定的原则可资遵循。在埃及,亲兄妹或姐弟的结婚(译注:希罗多德的《历史》第三卷三十一节提到,埃及有亲兄妹或姐弟结婚的习俗。尤其是皇室为了保持血统的纯粹或出于政治的动机,经常有姐弟结婚共治的状况。)毫无顾忌,不受反对;斯巴达人可以娶父亲的女儿;雅典人则是娶母亲的女儿;叔父和侄女的婚礼受到雅典人的赞许,认为是最亲密关系的幸福结合。罗马的异教立法者不受利害关系和迷信行为的引诱,没有增加禁止结婚的亲等限制,但是他们坚决反对亲兄妹的婚姻,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行,甚至考虑要将堂兄妹和姑表兄妹一并加以禁止,把父母亲的兄弟姐妹和他们的配偶,当成自己的双亲来尊敬,就是姻亲和收养也要仿效血缘的联系。按照共和国感到自豪的典范,只有身为自由人的市民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元老院议员的配偶要有光荣的家世或至少是自由出身,哪怕是国王的血统,也绝不可以与罗马人的血统混合而成为合法婚礼。罗马人用“异乡人”的名称,来贬低克里奥帕特拉和贝雷尼塞的身份,把她们看成马可·安东尼和提图斯的侍妾。(维吉尔在《埃涅阿斯纪》中的“埃及亲属”看来应该算是一个怪物,帮助马可·安东尼对抗奥古斯都、元老院和意大利的神明。)这类称呼对于东方女王的尊严确实造成了伤害,不能随随便便否定她们的习俗。

依据法学家严谨的看法,侍妾是出身奴隶或平民血统的妇女,成为罗马市民专有和忠诚的伴侣,这时她还继续保持独身生活的状态。她那谦逊和端庄的身份比妻子的地位要低,但受到法律的承认和赞同,不像娼妓那样的下贱和羞辱。从奥古斯都时代到10世纪,这种次级婚姻盛行于西部和东部。人们常认为侍妾有谦卑的美德,比起讲究排场和傲慢的贵妇人要好得多。关于这方面,两位安东尼皇帝是最好的例子,他们都是有德的君主和当代的伟人,借此享受家室之爱的舒适和安宁。很多市民不能忍受独身生活,但是又重视家庭的和谐,就仿效他们的办法。任何时候要想使他们的非婚生子女得到合法的身份,只要与忠诚经得起考验的伴侣举行婚礼,就能立即完成地位的转变。侍妾所生的后裔称为非婚生子,与通奸、卖淫和乱伦的私生子有所区别。查士丁尼对这些私生子女,只勉强同意可以供养生活所需。非婚生子女对于受到一般人承认的父亲,可以继承六分之一的财产。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私生子只能获得母亲的姓和身份,因而视状况成为奴隶、异乡人或市民。每个家庭的弃儿被国家收养,不会受到谴责。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非常简单一致,用罗马人的说法就是“家庭教师”与“学生”,在《民法汇编》和《法学初步》里有几个专章加以说明。孤儿无论是本人还是财产,一定会委托一些言行谨慎的人给予监督和保护。如果去世的父亲没有指定人选,亲等最近的父系亲属被迫充任必然的监护人。雅典人一直担忧,要是把幼儿置于某些人的权力之下,他们会因幼儿的死亡而得到很大的利益。罗马法公开宣布一项原则,继承报酬时,同时要负起监护的职责。如果父亲或直系血亲无法提供有效的监护人,那就由城市的法务官或行省的省长提名,但按照法律排除以下的人员:精神错乱的患者或盲人;无知识或无能力的人;过去有仇或利益冲突的人;儿女众多或已经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同意出任为大众服务的工作,如官员、律师、医生和教授而获得豁免权的人。等到幼儿长大可以说话或思考,就由他的家庭教师担任法定代理人。等受监护人到了青春期,家庭教师的权威才告终止。没有得到他的同意,学生的任何行为只要是使自己受到损害都不发生效用,虽然这可能会迫使其他人牟取私利。家庭教师对学生的保护自不待言,并且他会对学生的行为做出记录。如果家庭教师不够勤快或廉正,违犯神圣的委托,就会涉及民事或刑事的讼案。法学家把青春期很草率地定为14岁,但是心理才智的成熟比身体发育来得缓慢,因此要设置一位代管人来管理罗马青年的财产,避免这些年轻人缺乏经验或任性而为。受托人最早是由法务官任命,来使得一个家庭免于浪子或疯子的盲目挥霍。法律迫使未成年人要请求类似的保护,一直要到他年满25岁,所有的行为才被承认有效。妇女被判定要接受父亲、丈夫或法定监护人永远的监护。女性只能讨好和服从他们,永远无法到达理性和经验的成熟年龄。古代法律表现出严苛和傲慢的精神,但在查士丁尼时代之前,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变得更为通情达理。